一、依據教育部106年1月3日臺教師(一)字第1050184687號函及「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」(附件1)辦理。
二、依據前開要點第8點第1項第3款規定:直轄巿立學校及直轄巿轄區內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,由學校負責審查,列冊報各該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致贈獎勵金。復依第8點第2項規定:負責審查之學校應成立審查委員會,負責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審查事宜,合先敘明。
三、本(106)年度資深優良教師獎勵,年資計算至106年7月31日止,請各校依上開規定成立審查委員會,就申請獎勵案件從嚴審核,並於期限前至本局線上填報系統(http://survey.tn.edu.tw/ )填報審查結果。若學校無填報權限者,請填妥「106年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名單填報表」(附件2)後函送至本局社教科劉憓小姐(地址:73001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南瀛大樓6樓)。
四、貴校若有「服務屆滿40年」之資深優良教師請於期限內函送下列資料至本局社教科彙辦(以郵戳為憑):
(一)106年服務屆滿40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冊(附件3,正本1份)。
(二)106年服務屆滿40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(附件4,正本1份、影本1份)。
(三)請將2吋半身照及個人生活照電子檔各1張(JPG格式、800K~4MB、直式)、名冊、簡介電子檔案mail至本局社會教育科劉憓小姐(rachel@mail.tainan.gov.tw),郵件主旨請註記為「學校名稱─106年服務滿40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資料」。
(四)推薦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,並注意字數規定限制(含空格、標點符號)。
五、有關申請補發者,依前開要點第9點規定:符合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教師因故未於當年度申請者,得申請補辦。但年資已符申請高一年屆之獎勵者,不得申請補辦低一年屆之獎勵。爰欲辦理補辦之學校,請檢附佐證資料並函文敘明理由,俾憑辦理。
六、未於旨揭期限內報送名冊或於名冊報送後發現漏報情形,依教育部規定不受理於當年度申請補辦。請學校就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件,應從嚴審核;其有不實或錯誤者,除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外,應對有關人員按情節從嚴議處,並列入人事業務績效考核辦理;其涉及刑責者,應另案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請各校審慎作業。